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宗职务侵占案,被告人何某利用职务身份非法占有运费及车厢款123万余元,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刑。
2015年初,何某加入兴宁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其他三股东每人投资80万元人民币。何某负责公司的货车从兴宁运输货物到外地市的业务联系、派车和收取运费。自2015年初至2019年1月期间,何某因经济紧张,多次隐瞒已收到运费的事实,将收取的运费共计人民币116万余元及出卖公司的车厢款共72390元,合计人民币123万余元未上交给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归还债务等。
2019年2月,何某为逃避债务,与其妻子离婚并失联。2020年6月23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报警。2021年3月15日,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何某和三股东达成退款协议,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作为公司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公司运费等已收取的事实,将收取的运费等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何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何某被兴宁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向三名被害人分别退赔259431.08元。
(兴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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