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卢佳达与你单位(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2〕673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2〕6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广州维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卢佳达支付被拖欠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日的工资人民币5407元。
本裁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广州维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国荣与你单位(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2〕674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2〕6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广州维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张国荣支付被拖欠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7月9日的工资人民币34034元。
本裁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广州维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绍永与你单位(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2〕675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2〕6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广州维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黄绍永支付被拖欠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的工资人民币13000元。
本裁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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