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财致富路千条,有人却偏偏走歪路,一男子以帮找工作为由借机行骗,诈骗金额高达65万余元。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65万余元。
2019年间,黄某辉结识了被害人余某,得知余某母亲想帮儿子在兴宁找工作,便起了诈骗的念头,谎称可以帮余某进某银行上班,以需要介绍费、请人吃饭等为幌子,骗取余某母亲财物。得手后,为进一步对余某母子实施诈骗,黄某辉注册昵称为“黄宇玲”的微信号,谎称是银行的人事主管,并用该微信跟余某聊天,以需帮余某弄本科学历为理由,要求余某缴交培训费,骗得人民币17800元。随后,黄某辉又将虚构的余某被银行聘用的资料及新进职员补缴款通知书发给余某,骗得人民币14800元。
2020年1月19日至10月25日期间,黄某辉又虚构银行员工可低价购买兴宁市某房地产公司内部价格的商品房,先后以需缴纳订金、补缴公积金、缴交首付款、装修款、契税、维修基金、购买车库及缴交新进员工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为幌子,让被害人将钱款转账到支付宝账户或其QQ账户。通过上述手段,黄某辉共骗得人民币658311元。
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黄某辉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黄某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兴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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