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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梅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依规对平远县国土资源局在处理张奕坤违法建房问题上无视上级政府督查督办、有法不依、不作为的行为进行查处、督办。

民生168 2015-8-2 15:16:29      0 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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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阳局长:
你好!
平远县国土资源局在对平远县仁居镇上远村马地坑村民张奕坤未经批准擅自在与本村村民有纠纷土地上违法建房一事上,漠视上级政府的督查督办,有法不依无视法律;致使张奕坤违法建房行为仍在继续,至今未得到依法处理。事情经过如下:
一、对张奕坤未经批准违法建房事实的举报经过
1、2015年3月,本人发现张奕坤在与本村村民存在纠纷的土地上进行建房,立即分别向仁居镇政府、平远县国土资源局以快递的形式进行投诉。未得到有效回复的情况下,本人于4月11日拨打075312336投诉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2、4月13日仁居镇国土所对张奕坤违法建房进行制止,并发出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书面报告了平远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但在4月14日,张奕坤继续施工建房,无人制止,截至今天该违建楼房已建好三层。
3、在发现平远县国土资源局对张奕坤违法建房没有依法立案的情况下,本人于5月16日在市长信箱进行网上投诉,请求市政府督查督办平远县国土资源局对张奕坤违法建房严格依法处理,目的希望平远县国土资源局能够依法、及时处理张奕坤违法建房行为。遗憾的是其依旧漠视上级的督查督办,仍未对张奕坤的违建行为采取进一步处理,任由其继续违法建房。
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愿意相信法律。因此我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张奕坤违建行为及平远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不执法、不作为等行为作如下呈述:
(一)张奕坤未经批准违法用地建房,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从《平远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对张奕坤违法建房行为的处罚标准或措施,应当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房屋。
3、张奕坤违法建房的土地与本村村民存在纠纷,并强行建造了临时杂房,并隐瞒土地纠纷情况妄图以老房改造骗批。
《二》平远县国土资源局是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但在上级政府督查督办张奕坤违法建房的情况下,仍有法不依、不作为。对张奕坤违建行为应采取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现土地违法案件的应当受理和立案。
2、《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4)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张奕坤完全符合以上立案条件,现在仍未立案查处。
3、依照《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张奕坤违建案件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在已过三个月仍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关于有案不立、追究责任规定不再详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追究不执法者的责任,是较完备的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我强烈要求如下
一、要求梅州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张奕坤未经批准违法建房案件进行查处或督办,使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
二、要求平远县国土资源局公开认真回答下列五个问题
1、张奕坤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房,应当怎样处理才合法合规?
2、类似该案件在平远县是否有地方政策,能得到国土部门及政府的支持或默认,不予查处?(如有此政策,我可义务宣传,让全县人民知道)
3、是否有人情关系,平远县国土资源局不敢查处?还是要老百姓自己执法?
4、是否应该亡羊补牢,迅速依法依规查处?
5、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立案不立案、应作行政处罚不处罚的责任人是否应该追究责任?
三、要求公开此请求及公开回答。

  特此请求!

                                                       请求人:张奕梅
                                                        2015年7月19日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梨园村三巷1号
联系电话:13824315157  张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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