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梅市府征〔2022〕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县区畲江镇双溪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32.8200公顷,同时收回梅县区人民政府位于梅县区畲江镇公和村地段的0.0250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县区畲江镇双溪村、公和村。(四至范围详见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BP220801)
三、被征收(收回)地类及面积:梅县区畲江镇双溪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2.8200公顷(耕地1.9926公顷、园地1.0139公顷、林地28.4101公顷、草地0.3627公顷、其他农用地1.0407公顷)。梅县区畲江镇地段的梅县区人民政府属下国有农用地0.0250公顷(林地0.0250公顷)。上述土地合计32.845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2〕41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2〕2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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