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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卢佳达、张国荣、黄绍永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2〕673-675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其中申请人卢佳达要求你方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日的工资合计人民币5407元;申请人张国荣要求你方支付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7月9日的工资合计人民币34034元;申请人黄绍永要求你方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753-219673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出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10日内,逾期未领取将在梅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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