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人社行催告字〔2022〕第14号
被催告人:深圳市奎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史裕丰等7人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工作期间的工资共3632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兴人社监字〔2022〕第52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员工史裕丰等7人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工作期间的工资共36323元。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广东省兴宁市迎宾大道1号 邮编:514500
联系人:朱监察员 罗监察员 联系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 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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