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盘子美人馆摄影工作室: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梓桓、吴伟莲、赖义萍、陈志成、郭迪与被申请人梅州市梅江区盘子美人馆摄影工作室(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2〕621-624号、631号),本委经审理认为张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查清案件事实,现本委决定追加张强(身份证号码:142427********1818)为梅区劳人仲案字〔2022〕621-624,631号案件的第三人。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人张梓桓要求张强支付:1、8月至9月工资5419元。申请人张梓桓要求你方与张强支付:1、经济赔偿6000元;2、未购买社保的经济补偿6000元。申请人吴伟莲要求张强支付:1、7月至10月工资9045元。申请人吴伟莲要求你方与张强支付:1、经济赔偿5800元;2、2022年3月至10月社保。申请人赖义萍要求张强支付:1、拖欠8月1日至10月9日的工资10022元。申请人赖义萍要求你方与张强支付:1、经济赔偿6000元;2、2022年3月至10月社保。申请人陈志成要求张强支付:1、拖欠7月至10月的工资16565元。申请人陈志成要求你方与张强支付:1、经济赔偿7000元;2、2022年3月至10月社保。申请人郭迪要求张强支付:1、8月至9月的工资4433元。申请人郭迪要求你方与张强支付:1、经济赔偿3000元;2、未购买社保的经济补偿6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12月22日下午3时在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753-219673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出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5日内,逾期未领取将在梅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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