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镇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广大群众朋友:
为进一步改善我镇空气质量,杜绝各类火灾隐患,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口镇人民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镇辖区内,全年全天候24小时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枝、杂草和各类垃圾,禁止烧荒、烧田埂、烧田(土)壁、烧灰积肥,严禁污染环境。
二、本通告中的秸秆指水稻、小麦、玉米、薯类、油菜、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三、禁止在山边、公路两旁及村内道路、街道堆放秸秆。
四、根据秸秆类型,积极推动秸秆还田、制作有机肥、生产食用菌、编织等多种途径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参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踊跃向村委、镇政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兴宁市水口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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