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市公安局查处一起违规野外用火案,对擅自在野外烧香拜祭的刘某某行政拘留5日。
经查,10月2日上午,外地返乡人员刘某某上山祭祖,无视《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对政府部门明令禁止在林区内使用明火的禁令置若罔闻,擅自携带火种及祭品到水口镇松陂村其祖坟上烧香拜祭,兴宁市公安局遂依法对刘某某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秋冬季节天干物燥,是火灾易发高发期,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或违规野外用火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森林火情。森林防火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请自觉遵守不能违规野外用火的有关规定,杜绝烧荒、烧祭、焚烧秸秆等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坚决把火种堵在山下、防在林外。
(兴公宣)
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打赏支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