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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mz168 2022-10-1 20:28:05      0 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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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

禁火令


当前,风高物燥,火险级别极高,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极易引发森林大火,为严防森林火灾,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自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为本县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全县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五、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严格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等规定追究责任。


六、全县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7872726。


蕉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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