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曾报道,兴宁市“鑫恒力”车行在收取多名客户订车款后迟迟未交付车辆,客户要求退款无果,后该车行庄某星等三名股东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警方抓获。近日,记者获悉,该车行庄某星等三人因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款5万至8万。
今年1月,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梅州市鑫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鑫恒力公司)、被告人庄某星、陈某裕、刘某阳犯合同诈骗罪。据了解,鑫恒力公司成立于2017年,三名被告人是该公司成员。公司成立后,这三人及另两名股东以被告单位名义向亲戚朋友陆续筹借约155万元来完成该公司装修和搭建,因运营需要资金周转又陆续向他人借款约100万元。2020年受疫情影响,三名被告人继续以公司名义向亲朋好友及银行借款贷款。截至2021年6月9日,该公司合计总债务超420万元。
之后,为让车行继续经营,三名被告人隐瞒公司实际经营、负债状况,与另两名被害人签订《鑫恒力资产重组协议》,骗取被害人垫资购车130余万元。后该公司装修设备等一切办公用品作价50万元转让给被害人。
6月10日以后,三名被告人仍以公司名义和20余名客户签订《新车销售合同》,并将收取的订车款用于偿还之前借款及利息,最终造成购车客户实际损失达200余万。去年9月,三人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
兴宁市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判决:被告单位鑫恒力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庄某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陈某裕和刘某阳犯合同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继续向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追缴人民币280余万元发还各被害人。
(来源:梅州日报记者 梁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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