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幸某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乘摩托车人刘某林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7月3日18时42分左右,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轿车,由石马镇方向沿X013线往径南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径南镇圩下村路段时,碰撞相对方向由幸某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使摩托车及人倒地,造成乘摩托车人刘某林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摩托车人幸某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打110和120电话。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幸某越、刘某林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人亲属,且取得被害人、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安全驾驶不能儿戏。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敬畏生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市广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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