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下午,丰顺县公安局建桥派出所接到村民报警称其在林区被野猪夹夹伤。经受理救助后,森林警察大队联合建桥派出所、丰良派出所展开缜密侦查,经走访调查发现洪某放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1日,办案民警前往嫌疑人洪某放家中,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
经查,洪某放自2019年以来多次在丰顺县丰良镇、潘田镇、建桥镇林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山猪、黄猄等,所得猎物用于自己食用及售卖。洪某放早出晚归,行踪隐秘,很少人知道是他所为,直至这次被夹伤村民报警后,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其非法狩猎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才知晓,最终洪某难逃法网,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在嫌疑人洪某放家中查获猎杀的山猪肉3袋约12斤,捕猎工具有山猪夹18个、踏板70个、开夹器3个、报警装置 8个、报警装置所用电池84个、刀2把、弹簧套 4 套、传感线 19条,钢绳1扎等工具。
由于前期放置的野猪夹数量多,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3月3日,公安民警根据嫌疑人洪某放提供的地点,在多地林区将放置的野猪夹进行拆除回收,以免伤害进入林区作业的群众。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洪某放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审查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丰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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