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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行政处理告知书(兴宁市慕摄记婚纱摄影店)

mz168 2021-9-2 10:31:05      0 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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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慕摄记婚纱摄影店: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兴人社行处告字〔2021〕第15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陈佳利在兴宁市慕摄记婚纱摄影店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2114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30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兴人社行处告字〔2021〕第15号

被告知人:兴宁市慕摄记婚纱摄影店

  地址:兴宁市兴城兴田一路223号

  经调查,被告知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陈佳利在兴宁市慕摄记婚纱摄影店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2114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陈佳利2114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514500

  联系人:罗监察员   曾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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