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
兴市市监公告字〔2020〕9号
兴宁市弘学贸易有限公司等64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兴宁市弘学贸易有限公司等64家企业(名单见附件)涉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兴宁市弘学贸易有限公司等64家企业自成立以来,已经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且已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达连续6个月以上(已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本局曾以挂号信的形式向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发出《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上述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说明公司存续情况,但上述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与本局联系说明情况,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2020年9月24日,本局到税务、社保部门进行调查,上述公司税务登记状态为无税务登记、非正常户或已注销,无纳税申报信息,无社会保险基金参保记录。2020年9月30日,本局在公告栏及兴宁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体发布了《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兴市市监公告字〔2020〕6号),再次敦促上述公司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上述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也未与本局联系说明情况。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企业年报网页截图、挂号信函、公告、税务部门、社保部门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兴宁市弘学贸易有限公司等64家企业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拟对上述64家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64家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64家企业自收到本告知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黄明宇、王文晖 联系电话:0753-3389271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及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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