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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一男子伪造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起诉,被法院罚款5000元

mz168 2020-8-1 18:44:27      0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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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梅州市丰顺县一男子以借贷纠纷为由将朋友起诉至法院,但是在庭审中却被法官识破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有一部分是伪造的,之后丰顺县人民法院对该男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2020年5月20日,原告谢某隆到丰顺法院起诉,称被告张某东于2019年12月5日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一次还清,但是被告张某东未按时还款,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东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同时提交了其与张某东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图作为证据。丰顺法院受理此案后,定于2020年6月16日进行公开开庭。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东辩称自己并未向原告谢某隆借款,微信转账记录是被告张某东与原告谢某隆合作投资民间博彩业务,因为被告张某东电脑技术比较娴熟,所以资金充值与相关操作皆由张某东进行处理,故两人经常有资金转账往来,涉案款项50000元是原告谢某隆投入博彩业务的资金,并非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当庭要求查看原告谢某隆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通过手机原件的聊天记录与原告谢某隆提交的证据进行对比,发现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与原件有明显出入,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最后显示的是张某东发送的语音,但是原告谢某隆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的是张某东发送的文字“好,借你五万”,经过仔细询问,最终原告谢某隆承认自己通过技术手段伪造了“好,借你五万”这句关键文字,并非真实的微信聊天记录。

 

丰顺法院认为,原告谢某隆伪造本案重要证据,该证据材料对查明涉案款项性质是否为借款具有重大影响,谢某隆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节严重,依法对谢某隆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之后,谢某隆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八之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丰顺法院 谢碧娟 刘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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