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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被撞飞,不戴头盔当场死亡!

mz168 2020-6-16 19:43:08      0 1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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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从“头”

一盔一带,安全常在

出行必戴,严防意外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02月08日21时15分许,当事人温某顺(男、汉族、54岁、大埔县三河镇)驾驶粤MV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附载黄某武,男,汉族,58岁,大埔县三河镇)由北向南从大埔县大麻镇小留村往大麻镇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大麻镇麻英路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罗某国(男、汉族、24岁、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人)驾驶的粤S4X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温某顺受重伤、黄某武当场死亡及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现场位于大埔县大麻镇麻英路口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三河镇方向,西往银江镇方向。道路两侧为民居,双向二车道,中间黄色实线,两侧白色实线,路宽905CM,沥青路面,干燥,视线一般。

 

经办案部门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询问了解,摩托车驾驶员戴了安全头盔,但没有扣上帽扣,乘坐人未戴安全头盔,伤者温某顺后悔地说:“如果当时有正确佩戴头盔可能就不会引发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

经委托相关司法鉴定,双方驾驶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结果:酒精含量为0;尸检鉴定结果:黄某武死因符合头部与钝性物体接触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特征。

 

二、事故成因教训:

1、当事人温某顺持“E”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MV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通过有让行标志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让行,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罗某国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S4XL##号小型轿车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3、当事人黄某武属乘车人(未戴安全头盔),无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

三、适用法律、法规、过错及责任划分:

1、当事人温某顺持“E”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MV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通过有让行标志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主要责任。

 

2、当事人罗某国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S4XL##号小型轿车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

3、当事人黄某武属乘车人,无过错,无责任。


温馨提示:戴头盔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也是给自己的安全多一道防线。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可使交通事故的死亡风险降低40%,头部重伤风险降低70%。(大埔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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