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市检察院依法立案监督一起非法经营案。
经查,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吴某某伙同朱某某等人在兴宁市叶塘镇教礼村一铁皮屋内非法屠宰生猪1.5万多斤,总价值约30万元。2020年1月7日凌晨,兴宁市公安局与兴宁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出动,现场抓获吴某某、朱某某等人,查扣已宰生猪1条、待宰生猪3条,以及铁锅、铁钩等屠宰生猪用具。
2020年1月9日,兴宁市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发现该案,迅速派员前往市农业局调取相关资料,了解案件情况。审查认为,该案涉嫌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市农业农村局仅对生猪给予罚没,并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月14日,该院依法向市农业农村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建议函后,次日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
为切实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疫情期间,该院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2月19日,市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对该案立案侦查。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兴宁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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