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明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一案提起公诉。3月23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疫情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该案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兴宁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陈,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2月13日0时30分,被告人陈某明酒后驾驶摩托车到兴宁市坭陂镇东山村寺下屋防疫工作点,见作为防疫工作点的遮阳伞内无人,遂以此为借口故意滋事,对值守村干部陈某娇及在场劝解群众陈某飞、陈某等人进行谩骂。陈某在劝阻时遭被告人陈某明掌掴,倒地后头部、面部受伤,陈某娇、陈某飞在劝阻被告人陈某明时也不同程度受伤。发生冲突后,被告人陈某明打电话纠集4至5名社会男子到场滋事。经鉴定,被害人陈某飞、陈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陈某明无视国法,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酒后滋事,在防疫工作点随意辱骂、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采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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