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部署要求,兴宁市公安局于2月28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集中打击整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农(集)贸、餐饮等场所进行清查,全力打击非法“捕、养、售、运、食”野生动物全环节、整链条的违法犯罪行为。
日前,兴宁警方成功查处一宗违法售卖野生动物案件。
案件详情
3月9日下午,森林公安分局民警在巡查过程中接到群众反映称,在青眼塘路某一店铺内有人违法售卖野生动物。接警后,森林公安分局民警迅速前往现场调查,在该店铺一楼的水池里以及二楼房间内发现有5只龟类动物和8只鸟类动物。
经查,该批查获的动物中8只鸟类为八哥,5只龟类分别是3只石龟和2只锯缘摄龟,其中龟类动物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温馨提示
现在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兴宁警方将对违反公告规定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将坚决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将依法处理。希望广大市民都能从自身做起,牢记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食用和售卖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法律链接】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违反此法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兴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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