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全面落实《兴宁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3月5日,兴宁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统一清查整治行动,行动共出动警力513人,清查出租屋208间,8名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报备承租人信息被行政处罚。
上午10时许,兴宁市公安局郊区派出所民警按照行动部署,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清查,当检查到东沟路一出租屋时,发现该出租屋屋主张某没有按照规定和租客签订租赁合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在“粤省事”或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于是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兴宁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上午12时,大新街派出所联合治安大队民警在辖区内进行出租屋排查,发现屋主范某虽然与租客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未按规定进行报备,民警遂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同日下午4时许,刁坊派出所“三人排查小组”在该镇一出租屋进行排查宣传时,发现屋主曾某与租客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未按规定进行报备,民警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兴宁市公安局于2月24日发布《兴宁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并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发布和张贴《通告》等多种形式展开宣传攻势,积极向群众宣传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决定从3月2日起至4月2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兴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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