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五华县公安局调查:受害者说出示土地证后还受郑文新威胁,当时受害者出示老旧的土地证后,派出所同志已第一时间跟受害者说明要去国土所证实,
并开出证明,至于案件,派出所当天已立案侦查,并及时上报五华县物价局实行对损毁的东西进行核价,核价出来后并告知受害者,该案件已立刑事案件侦查。案件
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梅州市公安局
2016年2月2日
你好!经向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了解,该院暂未受理关于郑文新的案件。
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2月23日
装模作样向受害者说已向检察院申请逮捕, 根本就没有到检察院, 你们收了罪犯多少钱? 是不是要我们私人武装报复罪犯, 出了命案上诉到省厅甚至发生更大案情。 以此为据, 正式寻求私人报复。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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