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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一村民违规野外用火引山火,被拘留!

mz168 2019-11-19 23:30:54      0 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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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冬季节,天干物燥,野外违规用火极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后果不堪设想。11月17日,五华县潭下镇就发生一起因村民野外焚烧垃圾而引发的森林火灾事件。


据了解,17日14时许,潭下镇文里村排下(地名)发生一起森林火灾。周边村民发现后,立即联系了该村的村干部。该村“两委”村干部和护林员第一时间赶至现场进行扑救。接报后,潭下镇林业站立即联系森林分局、派出所及附近各村全体护林员立即赶至文里村火灾现场参与救火,有效控制了火势的蔓延。至当日16时许,该起森林火灾被彻底熄灭。后经森林公安核实,该起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约4亩。

(图)违法人员何某芳指认现场

接到森林分局移交的警情后,潭下派出所立即对该起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后经查实,11月17日10时许,文里村村民何某芳(女,57岁,五华县潭下镇人)在其家附近山脚下焚烧禾杆和垃圾,在未完全燃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最终导致了这场森林火灾。11月18日10时许,民警依法将违法人员何某芳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违法人员何某芳对其擅自焚烧垃圾引发山火,违反五华县人民政府发布的《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何某芳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第3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一、自 2019 年 11 月 8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为高火险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在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配合工作人员消除火灾隐患。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落实未成年人和痴、呆、傻等特殊人群的单位和个人监护责任,因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森林高火险期内,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消防大队、县综合应急大队及各镇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应进入救火的战备状态。

七、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擅自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

十、森林火警电话:0753-4435676(县林业局)或0753-4422418 (县应急管理局)。

十一、此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令。


县 长:朱少辉

2019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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