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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看守所兴宁男管教与五名罪犯老婆干“坏事”,怎么回事?

mz168 2019-10-24 9:52:57      0 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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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看守所管教私下与五名罪犯的老婆和一名罪犯的弟弟接触干“坏事”,日前被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东,男,1973年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文化程度大专,原广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一大队三级警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底至2009年下半年,李某东在广州市第×看守所工作期间,利用担任管教一职的职务便利,违规私自帮助在押人员与家属传递物品,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其管教的陈某甲、钟某甲、邵某、邓某、黄某甲和黄某乙共六名在押人员亲属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6.3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999年底,被告人李某东私自与在押人员陈某甲的妻子陈某乙接触,帮助陈某甲传递信件等物品,对陈某甲在所内生活方面给予关照,并以借款为名在陈某乙家楼下收受其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02年至2003年,被告人李某东私自与在押人员钟某甲的妻子陈某3接触,帮助钟某甲传递信件,对钟某甲在所内生活方面给予关照,后在市桥附近收受陈某3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06年,被告人李某东私自与在押人员邵某的妻子瞿某接触,帮助邵某找其案件经办民警郑某、钟某乙清打探案情、疏通关系,以期获得从轻处理,帮助邵某传递信件,对邵某在所内生活方面给予关照,后在芳村茶叶市场附近收受瞿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2万元,其中送给郑某等两人各4万元。

——2008年,被告人李某东私自与在押人员邓某的妻子何某接触,帮助邓某传递药品,对邓某在所内生活方面给予关照,后在海珠区土华村附近一农庄收受何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东私自与在押人员黄某甲的妻子吴某接触,帮助黄某甲找其案件经办民警黄某打探案情、疏通关系,以期获得从轻处理,帮助黄某甲传递信件,对黄某甲在所内生活方面给予关照,后在白云区罗冲围附近路边收受吴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09年,被告人李某东私自与在押人员黄某乙的弟弟黄某丙接触,对黄某乙在所内生活方面给予关照,后在白云区松洲南附近某酒店收受黄某丙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8年5月17日,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将被告人李某东带至广州市廉政教育管理中心就涉嫌徇私枉法、诈骗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李某东主动交代了上述收受贿赂的事实。


案发后,李某东家属代为向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退出26.3万元。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东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李某东的认罪态度,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6.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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