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广州中院对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原主任(副厅级)何学文受贿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何学文因受贿人民币204万元、港币699万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广州中院一审查明:200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何学文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副区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主任、深汕(尾)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高某等11人贿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204万元、港币699万元。
被告人何学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被告人何学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受贿违法所得,缴纳了70万元罚金,有悔罪表现,广州中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何学文,男,1963年4月生,广东兴宁人,汉族,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博士。
1978.10—1981.08广东省肇庆农业专科学校学生;
1981.08—1982.02广东省兴宁县农业局径心农业站技术员;
1982.02—1986.08广东省兴宁县径心公社党委资料员、团委书记、副区长(1985. 01);1986.08—1989.06.广东省兴宁县团委副书记、书记(1987.07);
1989.06—1997.12 共青团深圳市委青年权益保护部主任科员、副部长(副处,1991.06),团市委常委(1992. 01),经济开发部副部长(1993.02) 、部长(1993.10),团市委副书记(1994.11)、党组成员(1995.03),市政协委员(1995.03-1997.03)、市委人大常委会委员(1997.03-1998.03)(其间:1993.08-1995.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本科班;1994.09-1997.07广东省委党校经济学研究生班学习);
1997.12—2003. 04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常委、委员、宣传部部长(1998.01);
2003.04—2005.09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2003.06);
2005.09—2011.0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会长、党组书记(其间:2005.09_-2009.12武汉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11.03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3.12 汕尾市政府副市长
2014.04 汕尾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2014.06 汕尾市委常委(至2016.12)、市政府副市长(至2017.01)、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2017.03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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