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我市公有住房租金偏低,以租不能养房问题,近日市发改局拟订了《兴宁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我市现行公有租赁住房租金执行《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兴价【2013】48号)的价格标准,经市发改局成本调查监测, 2015年至2017年三年平均单位成本为4.62元/平方米/月,实际月平均租金只有2.82元/平方米,收支严重倒挂,现行租金均低于兴宁市目前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为6元/平方米/月的80%。适当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有利于解决公有住房租金收不抵支,以租不能养房的问题,以便维护管理好公租房,保障租户住房安全。
租金调整标准
框架结构房屋租金由3元/平方米/月调整为4元/平方米/月;调整幅度为33%。
混合结构屋租金由2.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3.5元/平方米/月;调整幅度为40%。
砖木结构屋租金由1.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2.2元/平方米/月;调整幅度为47%。
土木结构屋租金由1.3元/平方米/月调整为1.8元/平方米/月;调整幅度为38%。
调整时间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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