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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法院审结首宗涉黑恶势力犯罪案 两男子因索债殴打他人并非法拘禁被判刑

mz168 2018-11-6 23:30:13      0 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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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帮人讨债,因对方未能还债务便将其强行带走,并进行殴打和限制人身自由,最终构成非法拘禁罪而身陷囹圄。近日,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丘某贵、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宣判,判处丘某贵有期徒刑十个月,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据悉,该案是蕉岭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审理的首宗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丘某贵、王某均系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害人罗某泉于2017年4月将其所有的汽车向该融资租赁公司抵押贷款7万元,后罗某泉未能按时还款,且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他人进行贷款,公司负责人便授意丘某贵将罗某泉的抵押汽车“赎回”。被告人丘某贵、王某未能顺利催收债款,于2017年6月16日17时至17日20时先后在蕉岭县某车贷门店、桂岭大道某酒店房内非法限制被害人罗某泉人身自由长达27小时,并通知其家属筹钱还债。期间还纠集林某、张某涛、张某、丘某云(均另案处理)等人对罗某泉进行看管,被告人丘某贵、王某对被害人采取殴打、电棍恐吓等方式索要债务。直至17日18时许,获悉被害人家属已将抵押物“赎回”,丘某贵、王某等人遂将罗某泉带至融资租赁公司,并约其家属于20时到场商谈还款事宜,未果,双方发生口角进而互殴。21时许,梅县区公安分局民警到场处理,罗某泉得以恢复自由。2018年6月5日,丘某贵在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某则于6月28日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丘某贵、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两被告人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利用黑恶势力,并有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情节,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丘某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丘某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据悉,自全国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蕉岭法院高度重视,全方位推进专项斗争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实现精准打击,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出效果、扫出声势,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人民法院  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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