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兴宁市永和镇“毒牛”冤案
2017年12月作出(2017)粤1481刑初334号,罗南珍(70岁,农民种菜卖菜为生)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被强判有罪14个月。2018年3月14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4刑终31号以部份事实不清,程序有误发回重审。2018年7月6日,梅州市兴宁人民法院重审判决(2018)粤1481刑初71号维持原判
所谓的毁坏财物即是罗南珍“毒”死了一头黄牛(肚里还有一条小牛)。
事情回到2017年1月2月,地点是广东省兴宁市永和镇蓝排村。事件起源于一头牛。牛的主人叫李晋茂,今年60多岁,和罗南珍同村。2017年1月2日,李晋茂在村中放牧牛时,牛在外农田里吃了草菜叶后突然死亡。而后,李晋茂报警,派出所将罗南珍带走调查。民警之所以带走罗南珍,是因为李晋茂认为,他的牛死亡是罗南珍故意为之。李晋茂认为,他的牛踩踏了罗南珍的田地并吃了田地的番薯叶,罗南珍借机报复。
罗南珍对于李晋茂的怀疑,予以否认。
在法律面前,一切都要讲证据,所有的猜测都不能作为衡量罪行的依据。
根据警方的调查化验,在死亡的牛身体内检测出氯乙酰胺成分,但是罗南珍的手指甲中检测的却是氟乙酰胺鼠药类成分,两者并不一致(属同类药但成份完全不同,罗南珍的手指甲里的鼠药成分来源其伴了鼠药毒鼠所到致)。其次,牛的死因没有鉴定报告,现场的番薯叶鉴定无毒药无任何氟乙酰胺成分。再之,李晋茂的证人证据全是传来证据,无真人真实到场公证,而且传来证据只是李某某一人认为,农田里非常空旷,居住务农人员多。
还有一点需要关注的是,在2017年5月22日的讯问笔录上,罗南珍与前几次的否认罪状不同,而是在毒牛事件上予以“承认”,那罗南珍为何在5月份一反常态“承认”毒牛呢。根据罗南珍的表述,如果她不在讯问记录上签字同意,就不给饭吃,而是被逼吃黄豆,不得已才被迫承认。其次,在罗南珍“毒牛”事件的起诉书上,时间顺序存在逻辑混乱,起诉书记录,罗南珍在春节前买药,在元旦毒牛。很明显,春节于元旦之后,且时间跨度大,不可能先毒牛再买药的情况。
法律真的没有公道吗?什么原因当地法官敢强判罗南珍有罪呢?原因是腐败。是这块耕地田,被某旅游项目强行收购,部份村民不愿卖田的,当地政府使用各种办法逼从。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让法律得于公正!
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打赏支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