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生168
2018-7-27 15:13:52
0
-
1 楼
一、关于壹江南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在不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收取物业费的标准的问题。根据《广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上述规定,鉴于壹江南商住小区现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所以,现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不公布选聘哪家物业公司的情况与他签订合同的问题。据调查了解,壹江南业委会通过业主大会征求意见的方式同意于邀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代理公司进行邀标,并选出中标公司,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1月20日与新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然后,于2018年3月1日在管理区域征求业主意见,征求公告中表述:如果征求期满没有收到过半数业主的反对意见,就视作对该选聘结果表示同意。就这一选聘程序和征求意见方式,梅江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江南街道办事处均收到部分业主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其合法性存在较大质疑,梅江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江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多次组织协调沟通,均无果。根据相关规定,现建议相关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最终判定其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性。 三、壹江南业主委员应当如何使用“壹江南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的问题。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业主委员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请直接向江南街道办事处反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