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购买了梅州富力城C区一套房,按照合同要求“出卖人应当在2018-06-30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而物业在交楼时跟我们说明小区连接剑英大道的道路并未做好,但富力公司为了不违反合同约定,将日期定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之前,我们在接收房屋后并不能进行装修等行为,我们并未对产权有实际意义的所有权益,交楼完成后我们却要开始缴纳物业费,如此流氓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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