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
丰府〔2018〕32号
根据《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牛蛙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大量养殖会对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的破坏和威胁。同时,牛蛙养殖密度较高,排泄物或污水直排、随意丢弃病死蛙体、散发恶臭气味及蚊蝇滋生等,不仅严重破坏土壤、水体及周边生态环境,而且随着养殖环境日渐恶化,将导致水产品质量不断下降,食品安全问题突出。
为加强对全县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巩固近年来环境整治工作成效,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想,守护绿水青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自通告之日起,严禁在全县范围内新增牛蛙养殖,一经发现,将依法从重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已有的牛蛙养殖场,限期在2018年7月30日前自行退养关闭、拆除及复耕,逾期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关闭拆除。
特此通告。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
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打赏支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