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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水田违法建房)

739b23b3 2018-5-25 9:36:49      1 7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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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1.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要依法经国务院批准。在未批准前就占用,成了违法建筑,按法律规定应该拆除。
2.按照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出示本人的《执法证》并说明自己是什么单位的,让当事人知道。
3.土地违法案件应该是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和查处,要按照查处程序进行。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还要举行听证会。然后,下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效内不自行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是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如果违反以上程序,属行政执法的程序违法,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该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赔偿法》的规定对造成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烦请梅州市、兴宁市、五华县各级行政人员核查管辖内的农田状况,镇政府书以文字书面报告并签名核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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