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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碧桂园小区业主维权报告之一公滩水电费

民生168 2018-2-13 10:10:45      0 13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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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发改局、梅州市住建局、梅州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   我们是丰顺县碧桂园业主,我们入住丰顺县碧桂园以来,丰顺县碧桂园物业公司发生多起用违法行为谋取暴利的行为,情况如下: 业主要求:丰顺县碧桂园物业公司退还自交房以来业主被违法收取的公摊水电费,取消公摊水电费。根据丰顺县居民收入实际调整物业管费、车辆停放费。 碧桂园物业违反下列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第五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小区的共用水电费分摊问题,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确定。 3、《梅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或取得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协商约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除业主另外委托服务项目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分摊收取电梯、照明路灯、加压水泵、消防、绿化养护等产生的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梅州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价[2010]133号)同时废止。 执法单位:请梅州市发改局、梅州市物价局、梅州市住建局、请上述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之方针,责成丰顺县相关部门对违法的丰顺碧桂园物业公司严肃依法查处,丰顺县相关部门理应认真执法,而不是不作为,懒政。还给业主取消公摊水电费的合法权益。坚决查处不法企业损害群众利益、非法谋取暴利的行为。业主合法权利被侵害情况业主有依法向省进一步信访之要求。 丰顺县碧桂园业主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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