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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岭查酒驾不放松,酒驾整治将常态化!

mz168 2017-12-8 18:18:27      0 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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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酒驾整治常态化,深化我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12月7日中午,蕉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蕉城城区开展酒后驾驶整治行动,以保持对酒驾行为的严管高压态势。

此次行动,交警大队还邀请了县电视台记者随警采访,并将在蕉岭电视节目中播出,以提高宣传效率,扩大辐射范围。


此次行动,交警部门结合普通群众认为的交警查酒驾一般是在晚上,白天不会查酒驾这一认识误区,特意选择午饭后的时间段,派出警力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发生突出的重点路段溪峰西路,合理部署,设置了固定检查点开展酒驾整治行动。检查中,民警充分利用酒精测试仪、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严格规范检查过往车辆,对涉嫌的酒驾人员认真进行测试,同时,耐心地向驾驶员及围观群众宣传酒后驾车的危害性,酒后驾驶造成事故的严重后果以及法律法规对酒后驾车的处理规定,告诫驾驶员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倡导广大群众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文明交通理念。


当天中午,大队共出动警力15人,警车2辆,盘查各类机动车78台,现场教育驾驶员78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6起,取得了一定的整治效果。


交警部门再次重申:查处酒驾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交警的常态化工作,期请广大驾驶员切勿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将悔之晚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蕉岭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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