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帖

五华一男子酒驾事故找顶替,结果…

mz168 2017-11-15 17:03:20      0 2656
收藏

近日,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辖区内发生一起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在处理此宗交通事故中,缜密调查,不放过案件的任何蛛丝马迹,最终成功侦破一宗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后,肇事司机欲和好兄弟上演“狸猫换太子”好戏的案件。

11月13日凌晨6时10分许,事故处理中队江伟中指导员接“110”指挥中心转接电话称:在五华县双华镇虎石村公路地段发生一起汽车碰撞到路边山体后侧翻,造成车辆损坏,以及有二根路树损坏的交通事故,请派员前往现场处置。接报后,江伟中指导员带领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现场中,民警发现一男位青年,当民警了解事故经过时,徐某(安流镇、男、33岁)却自称他是肇事驾驶人,并出示了机动车驾驶证。为了进一步核实肇事驾驶人的真实身份,深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细心民警询问时徐某时发现他对事发经过含糊其词且表情紧张,徐某此举极有冒名顶替的嫌疑,当即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民警将徐某带回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自称是驾驶人的徐某,通过民警对其讲法律,说情理,终于承认为其表弟陈某俊(双华镇人、男、24)冒名顶替的事实,并对其错误行为作出深刻的检讨。在证据前面,真正肇事驾驶人陈某俊也承认了他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后找人顶包的事实。 

 

原来,肇事驾驶人陈某俊在家喝了一些啤酒,后驾驶粤L9XXXC小型普通客车从双华镇福全村出发到水寨镇朋友处闲聊,闲聊中陈某俊喝了三瓶啤酒左右,闲聊至11月14日凌晨5时多,驾驶悬挂粤L9XXXC小型普通客车从水寨镇沿江路出发,返回双华镇福全村家中。约6时途经双华镇虎石村公路地段时,由于饮酒后犯困,驾车往左边驶出路外碰撞到山体后侧翻,造成车辆损坏,以及有二根路树损坏的交通事故。自知醉酒驾驶将受法律严惩,就打电话给表弟徐某让来到事故现场,企图冒名顶替,以逃避法律的追究。但是,他的伎俩还是逃不过民警细心的调查和敏锐的眼睛。经民警采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23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陈某俊对现场民警酒精检测的结果无异议;并对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罚款2000元、扣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无异议。


交警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我国《刑法》第在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华交警)


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打赏支持一下!


最新回复 (0)
你还未登录!不能查看回复!! 点击登录
游客
1
登录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