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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山区茶农的无奈(执法部门不作为)

民生168 2017-11-1 19:08:05      0 2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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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山区茶农的无奈(信访事项编号:MZGAMS2017092111675查询码4221回复后控诉基层执法部门执法不作为。)一,(2017年7月6号在龙岭村委会,当着镇,村两级干部的面我儿子问陈某某华便是不是他家砍我家茶树,陈某某华便及家人非常肯定回答“是”)请问八乡山派出所如果以山林权属纠纷就可以放任陈某某华便户多次恶意来砍伐我家茶树。这是法治社会所能允许的行为?(注;村委会分别在5月24日,7月6日两次均证实茶地,茶树为我家所有)。茶树被偷砍后4次报警,3次报警后再次发生茶树被恶意砍伐。为什么派出所每次出警后不制止,不追究这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条;(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不是人民警察的职责?正因为你们没有制止和追究其偷砍茶树破坏经济作物违法行为,所以导致陈某某华便户有恃无恐一而再,再而三来恶意砍伐我家茶树。以达到其制造山林权属纠纷为目的。也促使其从违法行为进一步上升到犯罪行为。报警后,偷砍茶树的人逍遥法外,反倒报警人次次去派出所做笔录而无果。 二,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偷砍他人茶树是什么行为?是违法还是涉及犯罪?4次报警,3次报警后再次发生茶树被偷砍,以至对方变本加厉进一步对茶地进行破坏。这种屡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通过偷砍我家茶树来制造山林权属纠纷为目的)偷砍他人茶树破坏经济的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四条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看着父辈留下的茶树一次次被人恶意砍伐后的场景,我欲哭无泪、束手无策。本想着报警,人民警察会为我主持公道,事与愿违。我只是个六十多岁的老茶农,茶树是我家主要经济来源,当我的生存空间和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我除了报警还能干什么?一次次报警,一次次推诿(以山林纠纷为由)。看着对方嚣张的行为,执法部门不制止,不追究,这是法制社会的体现吗?4次报警,八乡山派出所执法不作为,放任对方违法犯罪,难辞其咎。难道非要逼着我做违法犯罪的事,以暴制暴才能引起重视吗?恳请上级领导为我主持公道。(注;打开2848609771QQ空间,可见茶树被砍后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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