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12年的甘永娴。受访者供图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李晓磊 报道
甘永娴怎么也没想到,12年前,有人伪造存款单据骗取了自己钱财后,她不仅未得到索赔,涉嫌实施犯罪的人还逍遥法外至今。
“一起明显又简单的案子,我们跑了无数个部门,可就是进行不下去。”甘永娴的丈夫甘木香说,他们还到法院进行了“自诉”,但法院拒绝受理。
该事发生在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一直遭甘永娴举报的那个人,曾承认自己侵占了他人钱财,但官方坚称该说法没有证据。
伪造存款单
甘木香夫妇都是梅州人,他们长期在深圳经营废品收购生意。2005年之前,甘永娴背着丈夫将私下攒的13.5万元,存到五华县华阳镇邮政储蓄所。
存了一段时间后,甘永娴拿到2000元利息。于是,她想把这笔钱连本带息转为定期。因为工作忙,便口头委托妹妹甘永慈前去办理。甘永慈又把存折交给男朋友邹某文办理。
很快,邹某文将两张定期存折给了甘永慈,甘永慈交给了姐姐。这两张中国邮政储蓄存单,一张面额是8万元,存单号码为粤B1910515832,另一张面额5.7万元,存单号码是粤B1910515833。
此后近一年时间,甘永娴慢慢淡忘了此事。她也从不知邹某文去办理过定期存折的事。
2006年9月27日,甘永娴让弟弟甘永宝拿着这两张存单,到五华县邮政局龙村支局支取现金,但邮政储蓄工作人员发现,这两张存单均系伪造。原来的13余万元,早被人取走。
见状,工作人员马上报警,甘永宝被警方带走。警方调查发现,甘永宝确不知情后,随即对甘永娴等人进行问话。
最终,大家才知道,两张伪造的存款单,均来自邹某文之手。甘永慈马上打电话给邹某文,甘家人也在深圳见到了邹。
“他当场承认是自己干的,储蓄所留的手续也是他的。”甘木香回忆说,9月28日,邹某文还写了一份材料,称这笔钱是他委托自己的同学“古飞来”去办理的。
按照邹某文的解释,由于当时疏忽辨认真假存单,才导致了此事发生。但这个叫“古飞来”的人至今没出现过,甘家人怀疑是邹某文为躲避惩处,编造出的假名字。
当时,邹某文表示愿意赔偿所有损失。他还另写了一张欠条,称借到甘木香人民币14万多元,于3个月内还清,“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后期,邹某文却称他是受到要挟后写的材料,自己已向深圳警方报过案。甘木香回应说,这纯属无稽之谈,“深圳警方的确调查过此事,但发现是无中生有。”
甘永娴以为此事很快会出结果,但邹某文在没偿还钱财的情况下,彻底消失了。
刑拘7天被取保
2006年10月7日,邹某文因涉嫌伪造金融凭证诈骗,被五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11月21日,五华县公安局决定对邹进行刑事拘留,并开具了拘留证,但邹并没到案。几天后,警方对其网上追逃。
但随后3年多时间,邹某文杳无音讯。一开始,甘木香按照程序,到五华县公安局询问案情,迟迟无果后,甘永娴开始到各部门反映。“能去的地方都去了,没有用。”甘木香说。
到2009年3月3日,事情发生转机,邹某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可对于他如何到案,却出现了争议。“我向广东省公安厅投诉五华县公安局不作为,县里向省里打报告时提到了两个到案版本。”甘木香说。
第一个版本是,邹某文因到五华县办事,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另一个版本为,邹某文在普宁办事时,被告知五华县公安部门有事情要搞清楚,“2009年3月3日来到我局,被我局刑事拘留。”
据警方信源介绍,鉴于此案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五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领导高度重视,在短短7天办案期限内,对邹某文进行了6次讯问,“并且2次奔赴离县城60多公里的华阳、龙村两镇进行调查。”
“甚至还放弃星期六、日公休时间,加班加点,还及时与远在深圳工作的受害人甘永慈等人取得联系,动员他们尽快赶回五华,进行相关取证工作。”警方信源表示。
但警方在拘留邹某文7天后,便对其取保候审。记者调查发现,邹某文被刑拘期间,五华县公安局准备将案件移送刑警大队预审五中队进行报捕。但五中队主要负责人调阅材料后认为,就目前证据材料,无法对邹某文进行报捕,需继续完善证据和开展调查取证。
“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只好对邹某文变更强制措施,解除刑拘转取保候审。”警方称,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调查取证工作就此终结。
值得一提的是,公安机关最长刑事拘留的时间为30天,另外7天是留给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对于邹某文仅被拘留7天的质疑,五华县公安局材料显示,他们未发现邹某文多次作案,“因此不符合延长刑拘至一个月,只能延长拘留至7日。”
自诉案件未被受理
根据五华县公安局信源显示,邹某文被取保后,警方继续派人对案件进行侦查。
2009年7月7日,警方向检方提请批准逮捕,但检方不予批捕,并向警方列出需要补充侦查的提纲,其中涉及两张假存单的来历、“古飞来”是否真正存在等。
梅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也专门调卷审查了该案,认为案件应定性为盗窃罪。
警方通过进一步调查后,于2009年8月27日,再次对邹某文提请报捕,9月16日,检方又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
甘木香透露说,邹某文一个亲戚在公安系统工作,“该案之所以能到今天,与他有直接关系。”但五华县公安局在材料里表示,他们不认识此人,更未和他有关联。
“我们不知道警方程序,但存款单伪造是事实,取走我们的钱也是事实,总得有人担责吧。”甘木香表示。据了解,2009年9月21日,五华县公安局还呈请县政法委组织协调此案,但警方称甘永娴没有证据控告邹某文涉嫌使用伪造的金融诈骗钱财。
自此,甘永娴夫妇频繁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实质进展。
2013年7月,甘永娴以法律咨询名义,向《梅州日报》反映了此事,7月10日,梅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通过该报公开答复甘永娴,称追究对方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有法可依的。但这仍未引起注意,甘永娴只好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
当年11月5日,警方在一份资料里介绍,甘永娴目前情绪稳定,“但仍继续写信至各级公安机关及省人大等部门反映情况,信访人没有停访息诉,公安机关正抓紧做工作。”
又过了一年多,甘永娴发现案件迟迟没进展,她便通过自诉方式,将邹某文起诉至五华县人民法院。需要指出,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015年7月6日,五华县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此案。理由是,甘永娴起诉邹某文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说服自诉人甘永娴撤诉,但自诉人甘永娴坚持不撤回起诉。”
随后,甘永娴又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该院维持了五华县人民法院裁定。至此,甘永娴想通过法院解决此事的路径也被断掉。
甘木香说,他们并不想上访,只想要一个公道,讨回被骗走的钱财,“但我们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对此,记者联系了五华县公安局主要领导。截至发稿,对方没有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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