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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168
2017-7-9 15: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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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根据两次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均未发现信访人称的宣传册及户外广告。据该公司刘经理称该宣传册是鸿兴公司销售万象江山第一期时使用的宣传册,该公司在2016年后未再使用该宣传册进行宣传。万象江山第一期业主入住时,确实是与“梅州市客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万象江山由“梅州市客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后因其他原因,“梅州市客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撤出万象江山,2017年1月由正华物业进行接管。
我局执法人员也与魏某某先生进行电话联系,要求魏某某先生提供其信访内容称的 “自2014年以来,鸿兴投资公司一直在户外广告、宣传册上宣扬万象江山将聘用国家一级资质的客天下物业,……”等相关证据材料。魏某某先生也承认该宣传册是鸿兴投资有限公司的前期宣传册,其现在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及相关事实,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确实于2015年9月与客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万象江山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直至2016年底客天下物业管理公司才撤出万象江山,与信访人提供的宣传册中宣传的“引进本土品牌客天下物业”内容相符,因此,我局认为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的该行为未构成虚假宣传。
关于“梅州市客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出万象江山,根据“梅州市客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协议书,该物业服务协议书未明确规定服务期限,另该物业服务协议书“第九条 其他事项 : 3、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附:梅州市鸿兴投资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 梅州市工商局梅江分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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