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梅江碧桂圆天?3街3栋2302房户主,投诉梅江碧桂园不经业主同意私自违章搭建发射转播功率铁塔的严重侵权行为。
我于2015年5月购买新房(月梅二期楼盘)梅江区碧桂园天?3街3栋2302房,2015年5月1日与梅江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销售公司(月梅二期楼盘)签约购买该公司天?3街3栋2302房合同;前提条件:1、天顶规购房者(本人)所有;2、天顶周围(按照现状)不存在任何建筑,特别是发射、辐射、转播等功率放大器存在;3、收房验收合格后方可计算物业费;4、对主家收房验收合格前提出的房产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应及时并逐一解决。以上条件房产销售代表人叶燕娜均认可。
本人于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交清了购房款及契税(新房交户日2015年8月1日)。
2015年8月1日后因房顶漏水问题一直未解决而没有收房,期间我基本每周会来看问题有无解决,并一直与房产销售代表陈斌及客户关系服务部负责人丘经理反映存在问题。
2016年10月在我未被告知,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梅江碧桂园在我天顶旁边,建起3个2米多高发射转播功率铁塔,严重侵害我户主知情权及相关所有权利,我发现后迅速向房产销售代表陈斌提出并与客户关系服务部负责人丘经理反映该违章建筑同时要求必需迅速拆除,房产销售部门负责人答复迅速解决,并向电信移动公司发函,该违章建筑是碧桂园物业、碧桂园居委、梅州铁塔公司、电信移动公司所建,物业负责人包帅开始答复一星期拆除,2016年10月21日碧桂园物业约我们夫妇协商解决违章建筑问题,碧桂园物业、碧桂园居委、房产销售方、电信移动公司、铁塔公司代表参与,我们夫妇强烈要求迅速拆除违章电信移动发射装置,停止严重侵权行为并重申因此产生的系列问题及后果必需全面负责,同时向碧桂园总部、碧桂园物业总部多次投诉并重申(包括退房、退税、未收房不存在发生物业费问题)系列问题及后果负责。之后壁桂园物业负责人王健与客户关系服务部负责人丘经理为我们夫妇当面承诺:1、违章搭建的发射转播功率铁塔2016年12月28日前拆除,并与铁塔公司刚才调查领导讲好了;2、房产质量漏水及其他问题2016年12月28日前解决,至2016年12月31日前所发生的物业费全部由客户关系服务部负责。
但此后这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17年2月13日本人打电话给梅江碧桂园物业负责人王健经理(该项目违章建筑拆除负责人)说,该项目拆除是交由其负责,再过几天再打电话问王健经理,说他已不在这个部门了,与此同时,之前来调查该违章搭建铁塔的丘主管及其领导也不在该部门了,由购房开始至今,但还接触解决该违章搭建发射转播功率铁塔的人均被调离了岗位。
2017年2月28日本人电话投诉12315要求拆除该违章建筑,2017年2月21日梅江区环保局答复,我局已派人调查并发函要求该电信移动公司。铁塔公司所有环保数据、资料至环保局;并答复后续处理结果及报告,至今未见后续答复。(梅江区碧桂园房产销售公司、客户关系服务部、梅江区碧桂园物业公司均自接到投诉之日起承诺该违章建筑未通电,未工作待待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在小区安装基站之类的事,物业公司应该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才能与通信公司签署协议,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也是在征求业主们的意见后做出的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本人作为户主,知情权与监督权被梅江碧桂园严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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