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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交警不作为

民生168 2016-1-29 23:27:01      0 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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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3日上午7点30分黄庭元驾驶粤MN057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1942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从东留往潘田方向行驶,行至S334 线广东省丰顺县留隍镇东洋路段时,与同方向张秀君驾驶搭载陈志铭,陈铭杰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铭杰当场死亡,张秀君,陈志铭受伤的重大交通 事故。
 案件经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审查后,认定黄庭元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秀君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志铭,陈铭杰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人认为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事实认识不清,证据不足:从交警部门现场勘查照片和记录可以看出,张秀君驾驶的电动车靠右行驶, 符合交通法规要求,从车辆损伤情况来看,电动车后的行李箱被撞飞,车辆左后方损毁严重,而且乘坐在电动车后面的陈铭杰被撞飞后头部着地至颅脑损伤当场死 亡!可见撞击力度之大,张秀君驾驶电动车行驶在前面,黄庭元驾驶大型货车从
后方同向行驶。可见,是黄庭元不顾事发地属学校且属学生上学车多人多时间,而强行超车时并撞上了张秀君所驾驶的车辆而至惨祸发生,黄庭元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对死伤者进行抢救,而是离开了现场,相关办案部门在接到报案后没有立既赶来事故现场,也未对被
撞伤的陈铭杰进行抢救,黄庭元弃车逃逸是属于肇事逃逸,交警程序上存在诸多蔬漏。交通事故认定书甚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日期,年龄,都写错。
 因此,本人认为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为证据采纳,应认定肇事司机黄庭元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人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丰顺县交通警察大队不负责任的认定重新作出结论,并追究他们的责任,还本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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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168 2016-1-29 23:27: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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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局交警支队调查:一、2014年12月23日7时39分,丰顺县交警大队留隍中队接110指令,东洋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值班民警管业文、陈双和、杜世洪于7时50分赶到现场,发现有一小孩当场死亡,还有一女事主受伤,并马上拨打留隍卫生院电话,叫留隍卫生院派车来抢救伤者,当时卫生院接电同志说车爆胎了,刚好没车,留隍中队民警立即将伤者送往卫生院,当天交警大队接到留隍中队报告后,立即组织当天值班民警于2014年12月23日9时15分到达现场。
二、经查明:2014年12月23日7时30分,黄庭元驾驶粤MN057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1942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从东留往潘田方向行驶,行至S334线广东省丰顺县留隍东洋路段时,与同方向张秀君驾驶搭载陈志铭、陈铭杰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铭杰当场死亡,张秀君、陈志铭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三、1:该县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疏忽大意,在责任认定书的首页上行,事故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7时30分,在书写“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时错写成2014年12月14日15时00分,造成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两个事故发生时间。该大队对办案民警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的错误,要求其本人作出深刻检查并引以为戒。发生事故时间出错的问题后已更改。2: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事故现场为东西方向,事故发生时,有现场视频,及司机笔录等证实货车正常行驶,没有超车,摩托车左侧与货车右前轮发生碰撞。3:货车载重有货单,并有死者家属确认无异议。4:根据有关规定,电动车要有脚踏板,重量不能超80斤,时速不能超20公里,电池不能大48W,超过每一项都按机动车标准。依此规定:该车认定为摩托车。
四、死者家属对丰顺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梅州市交警支队提出申请复议。经交警支队认真审阅该事故案卷,经集体讨论后认为:证据确凿、依照法律条文准确、责任划分公正,维持丰顺县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责令丰顺县交警大队对事故发生时间更正,重新认定。
市局交警支队秩序管理大队在书写责任认定复核结论时,因疏忽大意,错将当事人张秀君年龄52岁写成62岁,该大队已对此事作出深刻检查,今后,杜绝此类事情发生。

梅州市公安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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