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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168
2016-1-29 23: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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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局交警支队调查:一、2014年12月23日7时39分,丰顺县交警大队留隍中队接110指令,东洋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值班民警管业文、陈双和、杜世洪于7时50分赶到现场,发现有一小孩当场死亡,还有一女事主受伤,并马上拨打留隍卫生院电话,叫留隍卫生院派车来抢救伤者,当时卫生院接电同志说车爆胎了,刚好没车,留隍中队民警立即将伤者送往卫生院,当天交警大队接到留隍中队报告后,立即组织当天值班民警于2014年12月23日9时15分到达现场。
二、经查明:2014年12月23日7时30分,黄庭元驾驶粤MN057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M1942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从东留往潘田方向行驶,行至S334线广东省丰顺县留隍东洋路段时,与同方向张秀君驾驶搭载陈志铭、陈铭杰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铭杰当场死亡,张秀君、陈志铭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三、1:该县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疏忽大意,在责任认定书的首页上行,事故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7时30分,在书写“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时错写成2014年12月14日15时00分,造成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两个事故发生时间。该大队对办案民警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的错误,要求其本人作出深刻检查并引以为戒。发生事故时间出错的问题后已更改。2: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事故现场为东西方向,事故发生时,有现场视频,及司机笔录等证实货车正常行驶,没有超车,摩托车左侧与货车右前轮发生碰撞。3:货车载重有货单,并有死者家属确认无异议。4:根据有关规定,电动车要有脚踏板,重量不能超80斤,时速不能超20公里,电池不能大48W,超过每一项都按机动车标准。依此规定:该车认定为摩托车。
四、死者家属对丰顺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梅州市交警支队提出申请复议。经交警支队认真审阅该事故案卷,经集体讨论后认为:证据确凿、依照法律条文准确、责任划分公正,维持丰顺县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责令丰顺县交警大队对事故发生时间更正,重新认定。
市局交警支队秩序管理大队在书写责任认定复核结论时,因疏忽大意,错将当事人张秀君年龄52岁写成62岁,该大队已对此事作出深刻检查,今后,杜绝此类事情发生。
梅州市公安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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