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上午,平远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抢夺案。案件主人翁兴宁男子钟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刑,但刑满释放不过数月,又因涉抢夺罪被平远县公安局抓获。昨天上午,平远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一审判处钟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钟某与陈某辉(在逃)相约到平远县实施抢夺,2016年12月12日16时23分,陈某辉驾驶摩托车载钟某来至平远县大柘镇平城南路扬光商务酒店门口,由陈某辉采用飞车抢夺的方式从被害人杨某香手中抢得手拿包一个,内装有几百元现金、一部OPPO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当天17时04分,陈某辉驾驶摩托车载钟某来至大柘镇平城北路宜华地产后侧湿地公园路段,由钟某徒步从被害人钟某某手中抢得手提包一个,内装有几千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17时30分许,陈某辉驾驶摩托车载钟某来至大柘镇河滨路与石龙寨路交叉处停车坪,由钟某徒步行至被害人杨某凤的小汽车旁并拉开副驾驶的车门,从副驾驶座位上抢得手提包一个,内装有几千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打赏支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