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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168
2017-2-12 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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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您向我局反映有关加强狗肉监管信访(投诉)事宜,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局高度重视狗肉食品安全的监管。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狗肉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食品药监部门重点加强了对狗肉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一是严格依职能督促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狗肉经营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督相关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肉类食品原材料的索源管理,打击经营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狗肉的行为。二积极开展对狗肉经营单位的专项整治,规范经营行为。三是加强对相关食品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大对公众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
二、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狗从养殖到餐桌涉及农业畜牧、食品药监、公安等监管部门。近年来,我市食安办积极发挥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作用,牵头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狗肉安全的监督管理。一是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协调加强狗肉的安全监管工作。二是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形成《梅州城区猫狗肉市场情况调查报告》专题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还亲自带队到省直有关部门汇报反映有关情况。三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狗肉经营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狗肉的监管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狗肉用于食用,目前国家也未制定定点屠宰规程和检验检疫的相关标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明确:“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条件”“鉴于食用狗肉问题复杂,不宜从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建议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的相关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也明确:“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当前,广东并未出台狗肉监管的地方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当中的“规定”目前尚无法规规章的依据。法无明文不可为,当前对于市售狗肉无检验检疫证明,监管部门无明确的法规依据确定其为违法行为。
四、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也涉及各级各部门及社会所有成员,需要大家的共同关注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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