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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就任性,合同书证据面前公然违法判案

mz168 2016-1-16 16:55:06      0 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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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书》载明:“1999年3月4日  兹因田背屋脚下张保文水田以木森对换 通过双方同意(因木森土地是干部田 如日后或要干部更换 同意木森 桥头即保文店对面公路脚下兑换 此合同任何时候有效(其中木森公路河基种竹头不可毁由木森所有)))双方子孙不得异议 此据。证明人 张少平 张云香 双 方签约人 张木森 张亚园”。合同书载明阐述保文店对面公路脚下靠近公路河基有竹头这边水田是你保文(原告)的,公路河基种的竹头是我木森所有的不可毁, 现场情况清晰可见木森(被告)所表达的真实意思。因此双方约定的划割地点是:保文店对面公路脚下靠近公路河基有竹头这边的水田。 
    梅州市中级法院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梅中法民一终字第96号”判决书中载明陈述关于涉案《合同书》的效力问题:应为合法有效,对当 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庭审中,原告有提出异议进行辩论,中院不予审查,盲目维护五华法院的错误判 决,出现前后自相矛盾逻辑不通,导致一起错案没有纠正。错误判决的生效,使法律的天平被抹黑,也亵渎了法律的尊严。五华县法院2012年12月4日作出 “(2012)梅华法安民初字第27号”判决被告将联新小学桥头对面(属于上一生产队,东至张周木责任田,西至村道,南至张淑芳责任田,北至村道)的责任 田靠近一边划割(在这块土地当中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其阴谋目的:1、与被告家属串通牟取非法利益迷惑原告施行欺诈2、想吃了被告再吃原告牟取更多利益3、 通过法律途径无效解决纠纷,致原告亲属水深火热之中,教唆鼓励公民通过暴力解决,必然破坏和谐稳定法治社会。)181.25平方米给原告张保文管理使用。 审判员非常了解现场具体地点和当今靠近公路这边土地利益升值空间悬殊情况,枉法裁判作出模棱两可含糊不清欺诈判决,为被告执行埋下伏笔。明显违反《合同 法》规定的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 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九 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判审判员达到阴谋目的故意认定事实不清(合同书中几个文字含义所表达的意思都理解不清楚?非要找借口编谎文化水平不够,难道连小学未毕业都 能做法官,打死都没人会相信,显然是蓄意有阴谋的),利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判决中对应当采纳的《土地对换证明》证据不予进行调查鉴定采纳,故 意捏造《土地对换证明》和《合同书》两者证据时间顺序上不合逻辑,以证人张火中又未到庭作证不予采纳。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 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审判程序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 下列顺序进行:(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五华县法院2013年12月4日执行连联新村委们都极力反对不通过情况下,按被告自动划割执行违背合同内容约定截然相反位置(公路河基有竹头对 面)来完毕侵权结案(实际等于合同书无效)。五华法院教唆、帮助被告实施违法侵权,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立法宗旨相互冲突! 这是什 么法律逻辑的判决与执行?发现执行错误后,向五华县法院、梅州市中院,逐级向五华县检察院(答复无权受理),2014年11月30日原告根据《人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三十条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向梅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并不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监督的)。梅州市检察院民行科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却不受 理,决定书答复存在张冠李戴断章取义,显然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在2013年1 月1日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受理。不难看出, 这起明显的错案迟迟得不到纠正,其根本原因是不正之风,法律的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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