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南新城安置房购置款预先扣除超出20%问题,江南新城房屋征收时选择房屋置换的被征收人,当时要预支付安置房购房款,政策文件规定,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以产权置换方式征收的实际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120%,因此有极小部分人因担心到选房时没有刚好适合的安置房面积可选,当时征地工作组负责人员要求必须先预先扣除有可能超出的20%安置房购房款,据了解,自2016年1月开始选房至今,全部当时未预先扣除20%安置房购房款的人,均可以有超出被征收面积20%以内的选房权利。由此可见,出现这样双重标准的情况是因为极个别征地工作组人员的错误操作导致。请问这个情况该如何补偿从扣款到安置房交付结算这段时间内的被多扣除款项的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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