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梅州市中医医院:
关于“梅州市中医医院(田家炳医院)门诊综合大楼工程项目”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三)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以上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点)规定要求,我们提出如下质疑:
1、贵院指定特定行业(医院)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有违上述规定。
2、非公开招标项目或公开招标失败后改邀请招标的项目是没有中标通知书的。
因此,我们提出以下的修改建议:
1、业绩方面,删除“医院“两字;
2、”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改为”设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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