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城东镇白渡工业经济发展建设在葵下村塘梅队的征地过程中以黎国生书记为小组的征地组会同村委相关干部暗箱操作、违反征地程序以欺骗的方式取得批文。
1.从未在村组的公告栏中公示过合法的《征前公告》《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主动公开的征地文件。
只公示过没有任何政府部门盖章的《村民小组会议纪要》和《葵下村塘梅村民小组家庭户籍人口数》还有一份内容只有“每户有多少块地但没面积”的公告。这些文件连批文号都没有不是规范的征地文件。
2.审批材料中的“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也未经农户签名。
政府所说农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的证据是“会议纪要”签名文件。约在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各农户陆续去镇司法所领取各自土地补偿款时,征
地组人员误导村民在几份文件中签名。其中一份就是“会议纪要”。村民以为只要领取了各自的补偿款就要在这几份文件中签名。
土地补偿款是在审批后才能发放的,为什么领取补偿款时才来征求村民同不同意征收土地?也可以看出审批前的“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并不是农户签的名。
也有可能领取补偿款时土地根本还没批下来就先给各农户一部分补偿款后误各户在”土地确认表“中签名按印进行报批。这种做法难道不是欺骗村民和违反征地程序
吗?
3.村民在不知可以申请征地两听证的情况下就被强行放弃听证。
因没贴合法的征地公告,村民不知可以申请征地两听证。在土地还存在很大争议的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没征得大家同意的情况下就私自在“放弃征地听证证明”文件中签名盖章。
4.发放补偿款方式违法,暗箱操作。存在“多征少补”现状。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
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
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而我们的补偿款是征地组分配好后叫村民到镇司法所领取的。补偿款的收支使用明细也没在村组内公示接受监督。征地组成员也说别人补偿再多也不可能说
出来。村民要求查“领款凭证”也遭拒绝。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规。
5.村民依法申请信息公开遭遇拖延、敷衍。
2015年11月9日交申请信息公开表15日后都还没说明受不受理也不给回执。在投诉其行政不作为后在2015年12月2月才通知过去拿相关文件,但公开内容不全,只给了一份什么也体现不了的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例》的有关规定,国家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以
下程序组织开展征地:市、县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开展征地调查-协商征地-听证告知-依申请举行征地听证-编制有关用地报批材料并上报(包括一书四方
案)-用地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听取意见-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和征收土地。在听
证告知时,需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放弃听证或举行听证。
由此可见我村的征地过程是违法的。恳请领导对城东镇葵下村征地组和村委相关干部进行调查,并听取村民的意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上。公开相关的《征
地批文》《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等征地文件,并重新听证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还我队一个公道。(注:我队共22户人,对此次征地有意见的就有15
户。也曾联名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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