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主管部门: 兴宁妇幼保健院,第三人民医院存在收取看病者摩托车保护费的现象,多次引起纠纷,殴打人的事件。医院作为一个公共服务单位,理应为前来就诊的患者提 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强制收取什么保护费,法律依据何在?难道这也是要打造有兴宁特色的医院?请主管部门下去调查,制止这种不合法的现象,给兴宁市民一 个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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