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梅州市检察院领导:
本人是梅州市五华县河东镇油田村新二村民谢妙贤,1945年出生的遵纪守法的公民。属于特困低保户家庭。现在向你们反映政府有关人员违法乱纪侵犯本人合法权益之事,请领导明查。
本人家中自体制下放分田分山到户的0.73亩责任山,数十年来无争执,一直管理使用至今。但是2011年以来,与本人不属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谢某
金,提出与其老屋宅基地之争纠纷。事发之后,投诉至镇村二级无法处理。后谢某金到法院起诉,告我侵权。五华中级法院梅州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不顾事实真相。
理由如下:
1、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6号和梅华法河民初字第137号判决书,均没有实地调查谢某金提供的争议地土地使用证书的范围。谢某金提供的使用证其实并非争议
地。其购买土地的收款证据证明其购买的土地是与张焕才相邻,并非我家的地方。其认为其土地是河东镇同意规划后调换至争议地的,没有事实根据。河东镇无法出
具土地调换证明证明调换了我家的土地,我家也从来没有和任何人对争议地调换过土地或被征收。
2、河东镇政府出具假证明,影响了谢某金起诉我侵权的诉讼过程。此虚假证明是政府某人私用公章在2013年5月13日出具,证明谢某金从油田镇政府购买地
皮和范围。但此证据明的位置范围显缺乏事实根据。属于政府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出具的虚假证明。此证明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严重侵犯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
2014年12月31日,河东镇发出作废声明:关于河东镇2013年5月13日出具的《证明》的作废声明。但此事件已经严重侵犯本人的权益。请检察机关依
法调查清楚工作人员违规渎职的行为,给当事人一个交代。此私用公章乱出证明行为非常严重,实属胆大妄为。
当今,在全国上下深入践行“三严三实”之际,司法机关和政府应该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徇私枉法。请梅州市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严惩违法乱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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