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潘永君,身份证号码:441425197608295470,我妻子王映红,身份证号码:441425197611245925。我们住在天誉花园
14栋。之前我们听闻15栋的业主打算加装电梯,曾向住建部门反映,当时住建部门答复说未收到相关资料,但没过几天,竟然就已经公示了!公示期间,我们曾
多次致电公示中公布的电话,但接电话的同志每次都搪塞推辞,说电梯的图不是他们管。现在公示结束了,我们听说住建部门已经审批了,请问是否属实?我们之前
就反映过,天誉花园15栋的业主私自加装电梯纯属自私自利、不顾他人、非法占用公共地方的违法行为,我们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和抗议!我现在再次实名反映,坚
决不同意他们加装电梯,如果没有合理解决,将逐级上访直至解决为止。理由如下:1、15栋门口的空地不仅仅是他们15栋业主的,是我们天誉花园全体业主共
同所有的,不经过我们的同意,不能私自占用公共地方!2、加装的电梯势必要占用现有的花园道路,根据现在画的图,他们的电梯将占用约1.5米的路面,这是
绝对不允许的!他们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妨碍我们其他业主的通行!这是我们回家的必经之路,严重阻碍我们的正常通行,我们不可能答应!3、15栋如果加装电
梯,势必阻碍我们的正常通风、采光,阻碍我们的视线,对我们的房屋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我们购买的房屋不是这样的,大家都是一个花园的业主,我们不想撕破
面皮,但如果你们一意孤行,相关部门也不阻止的话,我们将拿起法律武器,逐级反映,抗争到底!请相关部门迅速介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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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永君:
你申诉天誉花园15栋业主加装电梯问题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天誉花园15栋业主申请加装电梯,于2015年11月16递交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按照《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
业主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我局受理了材料后在拟加装电梯现场、物业管理处、小区通告栏及兴宁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
间为2015年11月17日至11月26日;公示中明确表明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
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并提供公示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明。该方案依程序公示10天后,公示中公布的业主委托人及住建局双方均未收到提出异议的情况,视作
同意以上方案。
按照《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调解。
业主认为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要
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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